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儋州市人民政府、杨某某、儋州市兰洋镇海孔村民委员会大昌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登记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于2019年2月15日给第三人杨某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承包证》),其中项下地块名称:姓罗岭(原告称为“兴露岭”),与被告儋州市政府向原告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旅游公司)颁发的琼(2018)儋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368号《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0052368号《不动产证》)兴露岭地块存在重合。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儋州市政府于2019年2月15日给第三人杨某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编码为01350“姓罗岭”12.4亩争议地的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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