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将老乡称为suukee

English คนไทย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研讨之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

[复制链接]
查看15292 | 回复0 | 2025-10-25 1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研讨之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







签署竞业限制的人员

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扩大。



案例1:

(2025)新2801民初3808号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岗位为柜台销售,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告是否负有保密义务原告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此种情形属于原告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案例2:

(2025)浙01民终1811号



本案中,某丁公司主张王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商业秘密知悉人员,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本院认为,首先,王某在某丁公司处工作期间担任OTA运营经理,结合王某提交的请假审批流程来看,王某受到OTA运营部部门经理施某的领导和管理,且某丁公司提交的架构图系其自行制作,并不能证明王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王某应否认定为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该事项应由某丁公司举证证明。某丁公司主张王某能够接触公司的客户名单、合同资料、经营策略及价格结构体系等保密信息。

关于客户名单,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在职期间日常工作由某丁公司安排、决定,某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负责的客户具备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关于合同资料,某丁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文的结构与表达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事项。关于价格结构体系,王某系运营人员,某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掌握或接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财务信息的可能。故某丁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系“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如何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国家设置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财产性利益,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首要功能就是通过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惩罚违约行为来保障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因此,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功能定位来看,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不仅要考虑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还要考虑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



案例3:

(2025)新01民终1212号

本案中,刘某从丰疆公司处离职后不久就入职与丰疆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明显违反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的约定,刘某理应按照保密协议约定向丰疆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具体约定、劳动者竞业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再结合丰疆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程度、刘某违约情节等因素,并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并酌情认定刘某应向丰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并无不当。







如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可以任意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劳动者在离职后三个月未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函,同时,劳动者在这三个月内因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



欢迎咨询,合作共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76

主题

0

回帖

238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