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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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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191 | 回复0 | 2025-11-15 15: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

征税商品目录和货物流通税收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政策核心内容

何为全岛封关运作?

封关是指将海南岛全岛建成一个海关监管特区区域,实施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 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制度。

■封关后的货物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 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   知》(财关税[2025]13号)(以下分别简称“12号文”和“13号文”),明确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时的货物税收政策。

与封关运作前的政策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零关税”商品范围大幅扩展

全岛封关运作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原有的“零关税” 商品正面清单。

覆盖范围:“零关税”商品税目将由当前的1,900个扩大至约6,600个,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 较封关前提升53个百分点。

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模式下,除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列明的商品外,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相关主体 进口其余商品可以适用“零关税”政策。

■享惠主体范围明显扩大

当前,进口“零关税”政策仅适用于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及事业单位。封关运作后, 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范围内具备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商品流通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

封关运作以后,进口“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自用,可以在享惠 主体间自由流通且免于补缴进口税收。

■ 政策实施

12号文和13号文均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核心政策内容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具备以下特征的货物:含进口料件。

   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以下统称“备案企业”):

   从事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

   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30%加工增值率要求

   备案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 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 货物。其中,“零关税”货物范围按《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

■政策亮点

   放宽企业享惠门槛,取消对享惠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限制。

   扩大加工增值累计的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扩大进口料件范围,在此前仅允许保税货物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零关税"进口货物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支持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作为料件适用该项政策,其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即计入加工增值部分。

■不予免征进口关税的情形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涉及特定管理措施: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加工工序简单: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 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其他情形: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政策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于2025年7月23日发布,将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

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

■ 政策核心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适用范围

  人才个税政策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且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一般高端紧缺人才适用条件

  居住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 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人才认定: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 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条件: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

特定行业人员适用条件

  适用行业: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

  人才认定: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 以 上 。

  社保条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劳动关系:与海南自贸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可享受优惠的所得类型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施行时间

  人才个税免征政策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上述具体适用条件由琼府[2025]43号文规定:自2025年1月1日生效。2024年度海南自由贸易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琼府[2025]43号文执行。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

      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三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 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

· 政策核心内容

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适用条件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施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五、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 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

■政策核心内容

  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属于优惠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施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六、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 或加速折旧和摊销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厉

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3号)

■ 政策核心内容

  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含自建、 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实行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优惠政策。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  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 具体适用范围

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

  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 重组等多种形式。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

  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 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 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   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施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七、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 区进口药械“零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

■政策核心内容

  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  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具体适用范围

关于“零关税”药品医疗器械范围。

  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 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关于使用限制规定: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

  患者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关于申请流程。

  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有关单位凭先行区管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进口合同、发票及 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即可。

■施行时间

2024年起施行。

八、暂时进出境修理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生态

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 政策核心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 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 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  消费税。

■ 具体适用范围

关于暂时出境修理适用对象。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船运公司所运营白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关于暂时进境修理适用区域。

  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 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关于政策创新意义。

  暂时运填修理与现行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政策相比,增加了修理后货物“内销”通道,有利于企业三富业务模式、开展灵活经营。

·施行时间

2023年起施行。

九、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政策核心内容

  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免税收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具体适用范围

关于购物限额。

  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

关于商品品种。

  由最初的18和扩大到理在的45种,包括酒类、电子产品等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

关于购物对象。

  年满16周岁、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

关于购物次数和件数限制。

  购物次数不限,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只限制手机(4台/次)、酒(1500ml/ 次)、香化产品单次数量(30件/次)。

关于购物便利性。

  允许开设网上销售窗口,新增岛外旅客“邮寄送达”、本岛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等提货方式。

■ 施行时间

2011年起试点,2020年进行重大调整。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自贸港政策汇编我们是谁

刘永升老师团队深耕股权架构设计与税务合规咨询领域,擅长结合企业商业模式,提供定制化、前瞻性的股权与财税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深刻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类股权与财税痛点,为企业和老板量身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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