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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两人诈骗8000余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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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演唱会、音乐节等文旅活动火爆,“一票难求”催生了各类“代抢”“内部票”骗局。不法分子利用粉丝急于购票的心理,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购票信息,以“低价票”“连座票”“内部渠道”为诱饵,设下重重骗局。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演唱会门票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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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叶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动起了“歪脑筋”。他们以“有渠道、能帮忙抢到热门演唱会门票”为诱饵,在社交平台上广泛寻找有意购票的网友。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二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伪造“购票成功”的虚假凭证发送给被害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进行转账。为隐匿身份、逃避侦查,他们还租用了曾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用于收取赃款。

2024年9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杨某、叶某利用上述手段,成功骗取了被害人丁某人民币共计8160元。同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万宁市万城镇某电竞网咖将二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了用于作案的手机等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和杨某已将骗取钱款退赔给被害人丁某。

02


法院判决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叶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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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律不容触碰,任何试图利用他人需求谋取非法利益的诈骗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虚假购物类诈骗中,演唱会门票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内部邀请函”到“合伙投资”,嫌疑人总能抓住人们“求票心切”的心理。购买演唱会门票,务必通过官方票务平台,任何声称“有内部通道”“能绕过实名制”的特殊渠道都是骗局。切勿轻信社交平台、二手购物平台上发布的代抢、代购、转售信息,更不要轻易转账给不认识、不熟悉的人。莫因“求票心切”放松警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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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万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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