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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红利释放:关税篇(加工增值超过30%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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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一、 政策核心内容

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货物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但仍需依法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 政策适用条件

企业及货物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企业注册地:企业须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产业类型:企业主营业务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具体范围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为准。

企业资质:企业须为独立法人,并已在海关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加工增值率要求: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行制造或加工后,其增值部分必须达到或超过所有进口料件与境内采购料件价值总和的30%。

程序性要求: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情况申报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享受优惠。

三、 加工增值计算详解

计算公式:
【(货物内销价格 - ∑进口料件价格 -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 (∑进口料件价格 +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 100% ≥ 30%

价格定义:

货物内销价格:指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该加工成品时的成交价格。

进口料件价格:指该料件进口时的成交价格,并包含其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指企业自境内采购料件的到厂价格(以公认会计准则确认,且不含国内增值税)。

特别提示: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总价中扣除。此项规定意在鼓励企业优先采购海南自产货物,有助于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要求。

四、 特殊规定:增值累计计算

为促进产业链协作,政策允许对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增值进行累计计算。具体而言:
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或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其保税进口的货物若在港内经过多个备案企业进行上下游连续生产加工,则各环节产生的加工增值部分可合并累计计算,以满足30%的整体增值率要求。

五、 关键操作流程

享受此项政策的核心程序性步骤是:备案企业必须在相关货物销往内地前,向海关主动办理加工增值情况的申报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适用该政策。

六、零关税和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对比
对比维度零关税政策(一线)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二线)
政策性质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出口至内地环节关税优惠
适用环节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南环节(一线)货物从海南销往内地环节(二线)
核心优惠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征进口关税
政策目标降低企业进口成本、丰富岛内供给鼓励在海南深加工、提升附加值


相关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_2024.02.23生效_20260107下载.pdf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_2025.12.18生效_20260107下载.pdf

往期回顾:

海南自贸港红利释放:企业所得税篇(减征15%及免征)

海南自贸港红利释放:关税篇(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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