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及管理的通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及管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以那大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向外扩展3公里作为本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涉及那大镇、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大成镇等镇域。
二、高污染燃料管控种类
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石油焦、原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把项目审批关,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含个体),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企业(含个体)完成改造、替代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通告发布90日后,企业(含个体)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保障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生态、市监、科工信、发改、住建、执法等职能部门及相关镇政府应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一)生态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环境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市监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科工信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加快绿色提升改造。
(四)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确保能源稳定供应。
(五)住建部门负责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六)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相关镇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燃区管控相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儋州市那大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叠加影像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那大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叠加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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