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发布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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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制售砗磲及其工艺品
告诫书
各商家:
海洋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对于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砗磲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
1、严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严禁以砗磲为原料加工饰品、工艺品、纪念品等。
2、严禁为非法交易砗磲及其制品提供场所、网络平台、仓储、物流、广告等服务。
3、严禁运输、携带、寄递非法砗磲及其制品;严禁借 “祖传”“库存”“仿古” 等名义规避监管。
4、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微信、微博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
5、除依法取得特许批准文件并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外,任何经营利用行为均属违法。
二、令行禁止,不越红线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即日起,广大消费者如遇到或者发现销售砗磲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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