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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一对夫妻吵架,公公出手制止致儿媳受伤,法院披露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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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儿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在拉扯推搡中,儿媳倒地受伤

花费医疗费千余元

谁该为这场家庭风波中的伤害埋单?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公公钟某因其侵权行为

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儿媳符某自身行为不当

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AI制图

对簿公堂:

推搡时儿媳受伤,公公被起诉

2025年10月的一天,万宁市东澳镇某村的一户人家内,因家庭琐事弥漫着紧张气氛。当天13时许,钟某的儿子与儿媳符某在家中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符某冲到与钟某共用的厨房内,将铁锅、锅盖等物品摔砸在地,发出刺耳的声响。

正在家中的钟某见状,上前进行制止。万宁市公安局事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互相拉扯,钟某用手推了符某,导致符某摔倒受伤。

符某受伤后,被紧急送至万宁市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顶部头皮血肿、左肘挫伤、臀部挫伤,并住院治疗2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129.95元。后经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符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2025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据事实,对钟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尽管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6年1月,符某一纸诉状将钟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44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符某坚称,是钟某恶意将其推倒导致其受伤,所有损失理应由钟某承担。钟某则称,事发当天他在家中睡觉,被符某摔砸东西的声响惊醒,他便上前质问并制止符某摔东西,但并未有推打行为。

“是她拉扯我的衣服,然后自己躺在地上,并且报警说我打她。”钟某认为,他并未动手,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厘清责任“二八分”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责任的划分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钟某在制止过程中用手推搡符某致其摔倒受伤,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事件的起因是符某与丈夫争吵后,未能冷静处理,反而以摔砸家中物品的方式宣泄情绪,该不当行为是引发后续冲突的直接诱因。因此,符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被告钟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符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符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了逐一审查核定,认定符某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总额为2069.95元,按80%的责任比例,钟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符某1655.96元。

律师说法:

“过失相抵规则”落地

彰显法律公平与行为指引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该案的判决是法院处理家庭纠纷引发人身损害的典型范例,既精准适用法律厘清了双方责任,也为公众处理家庭矛盾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具有重要的普法和警示意义。


    其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担责的核心准则。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该案中,公公钟某的推搡行为经公安机关和法院查实,与儿媳符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这是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法定基础。这也明确警示,家庭成员间的矛盾解决也需守住法律底线,任何肢体冲突、暴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其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体现法律公平本质。法院并未让钟某承担全部责任,而是结合案件起因,认定儿媳符某因家庭琐事摔砸共用物品,以过激方式宣泄情绪、激化矛盾,其行为是引发后续冲突的直接诱因,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而判定其自行承担20%责任。这一裁判逻辑充分体现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内涵:法律既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绝不纵容、不保护以挑衅性、过激性行为挑起事端的一方,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



    其三,家庭矛盾化解需坚守理性沟通与合法维权底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和谐稳定的前提是成员间的相互理解与冷静沟通。该案的冲突源于普通家庭琐事,若双方均能克制情绪、理性处理,完全可避免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和法律纠纷。律师提醒,面对家庭矛盾,首先应选择平和沟通、换位思考,若自行化解无果,可寻求亲友、村(居)委会或基层调解组织的帮助,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一旦发生肢体冲突,受害方要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固定好行政处罚决定书、诊疗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让“家务事”演变成“法律事”,最终既伤亲情,又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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