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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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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呀,我是你们的小新!😊

上周五,海口海关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最新公告,将于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小新帮你归纳梳理了以下内容是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什么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




“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简称“分出集报”)是指:

海南自贸港内的“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免关税保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境外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实际出岛,再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二、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仅限高级认证企业和“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三、操作流程与要求




1.分批出岛:

每次发货前,需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

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须在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证件。

2.集中申报:

企业需在次月25日前归并本月所有出岛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确认报关单并完成税款缴纳。

不可跨年度申报,且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涉及许可证的,须在申报时向海关交验。

四、报关单填报注意事项

可通过任一“二线口岸”出岛。

报关单的“入境口岸”和“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

必须在“备注栏”注明“集报账册清单”编号及“分出集报”字样。

五、哪些情况会被暂停业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海关将暂停其“分出集报”资格:

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

未按时申报或缴税;

未交验许可证件;

海关认定存在监管风险。

情形解除后,企业可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

六、税率与法律责任

集中申报适用申报当日的税率和汇率。

违规行为将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小新总结提示:




“分出集报”模式显著提升了货物出岛的灵活性和效率,尤其利于高信用企业降低通关成本。但企业需严格遵循信用要求、申报时限和许可证管理制度,避免因违规被暂停业务。

建议相关企业提前熟悉“单一窗口”操作流程,加强内部通关与合规管理,充分利用政策红利。

如果需要进一步操作指南或政策咨询,可联系海口海关或关注官方后续解读。

原文链接:http://haikou.customs.gov.cn/haikou_customs/605737/fdzdgknr82/605741/6745346/index.html

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公告
海口海关公告〔2025〕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便利化,海口海关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5年9月19日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海关对“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管理,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批出岛、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出集报”),是指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分出集报”业务。

第四条  “分出集报”业务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批出岛: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

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分出账册清单”申报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条  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二线口岸”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报关单“入境口岸”“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编号、注明“分出集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分出集报”业务: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

(四)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

上述所列情形解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属地海关申请恢复“分出集报”业务。

第七条  集中申报适用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小新根据海口海关发布的公告编辑整理,详细内容可登录海关海关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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