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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学校电工夜间工作半小时后猝死,家属索赔50万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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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7024 | 回复0 | 2025-12-18 08: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场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保障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二审案件,儋州市某中学职工戚某在夜间完成学校安排的电路维修工作后,于次日凌晨猝死。其家属认为学校超负荷安排工作、未及时施救,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戚某家属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AI制图

案情经过:电工夜间工作半小时后猝死,家属追责学校

2020年9月,戚某入职儋州市某中学,从事电工工作,学校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3年5月12日凌晨5时左右,戚某的妻子发现丈夫身体状况异常,随即呼喊住在隔壁的学校职工邻居帮忙抢救。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接到呼救电话后,医护人员于5时47分赶到戚某的宿舍,但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戚某突如其来的离世,让其家属悲痛不已。戚某家属将儋州市某中学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学校的不当行为,侵犯了戚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万元。

庭审中,戚某家属认为,学校明知戚某此前因身体不适多次就医,仍在休息时间频繁安排工作,导致其过度劳累,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此外,家属发现戚某出现异常后,学校负责人虽赶到现场,但未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仅由家属自行进行心脏复苏,学校在施救环节也存在重大过错。

儋州市某中学则辩称,戚某的工作性质灵活,有活时就通知其处理,无活时可自由安排时间,并非高强度工作。事发当日的电路维修是临时突发情况,戚某当晚工作时间较短,22时52分便已完成沟通并返回宿舍休息,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

同时,学校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间,戚某多次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出肺部感染、呼吸困难、高血压、扩张型心肌病、心力衰竭等多种严重疾病。其中,扩张型心肌病和心力衰竭均属于可能引发猝死的高危疾病,戚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事件,与学校的工作安排无因果关系。

事发后,学校已第一时间协助联系救护车,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向家属支付了5000元慰问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对员工死亡不存在过错,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儋州法院查明,戚某于2023年5月11日22时19分接到维修通知,22时52分便已向学校领导汇报完维修情况,23时左右回到宿舍,当晚工作时间较短,并非家属所述的“工作至凌晨”。从整体工作量来看,学校安排的维修任务均属于电工的本职工作范围,戚某在接受安排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家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超负荷安排工作的情形。

同时,病历资料显示戚某生前患有多种严重疾病,这些疾病本身就存在引发猝死的风险,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未提及死亡与工作劳累相关。在急救环节,家属发现异常后及时联系邻居求助,邻居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救助流程符合一般规范,学校不存在未及时施救的过错。

儋州法院认为,学校对戚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工作安排与戚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戚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戚某家属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学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诊断出多种严重疾病后,应自行注意身体状况,学校无额外的提醒休息义务。从工作安排来看,戚某死亡当天的工作任务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工作时间也较为合理,不存在超负荷情形。在急救环节,家属发现异常后及时寻求帮助,邻居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学校负责人也赶到现场,救助过程符合一般程序,无延误或不当之处。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戚某的死亡与学校的工作安排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应属自身疾病引发的意外。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家属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职场猝死责任认定有依据,侵权赔偿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动者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劳动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学校的工作安排属于戚某的本职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未超出合理限度,且无证据证明学校知晓戚某的严重疾病且未予照顾。事故发生后,救助流程及时规范,因此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家属未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直接以生命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刘瑾表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死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或其家属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侵权赔偿则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戚某家属未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选择侵权赔偿诉讼,但因未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最终未能获得赔偿。

刘瑾建议,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若用人单位存在超负荷用工、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形,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发生意外后,家属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来源:法治时报、儋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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