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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原创 || 宫万路:防范海南自贸港走私违法犯罪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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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原创 || 宫万路:防范海南自贸港走私违法犯罪的建议——海南自贸港封关涉海关业务系列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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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7 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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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止争原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出品。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新监管范式下,走私违法犯罪监管的共性与特性。与内地相比,自贸港走私风险核心已从传统“一线”闯关转向利用特殊税收政策进行“制度套利”,主要体现为“套代购”、加工增值欺诈及擅自内销免税货物等特有形式。监管体系在遵循国家统一法律依据与执法机关等共性的同时,呈现出监管环节聚焦“二线”、计税基准基于“应补税款”、依赖大数据与全链条协同治理等鲜明特性。文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警示市场主体和个人必须深刻理解并遵守自贸港特有规则,方能合法享受政策红利,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 税收优惠风险 制度套利型走私 套代购 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
单位和个人在海南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全新监管范式下,防范走私违法犯罪面临着与传统内地模式既一脉相承又独具特色的复杂局面。本文将系统解读海南自贸港对走私违法犯罪的特殊监管体系,剖析其与内地监管的共性与特性,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防范走私违法犯罪风险的建议。
一、海南自贸港对走私违法犯罪监管的特殊法律环境与核心框架
海南自贸港对走私违法犯罪监管的特殊性,根植于其独特的税收制度和海关监管模式。
(一)法律与政策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确立了“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制度(第二十八条)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所企图规避的“税”与“管”的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9号):作为核心操作细则,其第五十九至六十一条专门规定了违反监管要求、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执法的直接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规定的征税品类为2323种,从品类来说,约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8位税号的26%。这份“负面清单”定义了“零关税”的例外范围,明确了哪些商品入岛仍需征税,从而划定了走私风险的高发领域。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这份《负面清单》明确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和以跨境方式提供《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的管理规定。对《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统一列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简称“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即“一线”)执行现行禁止、限制进出口(境)货物、物品管理措施列表,及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的例外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全岛。该表未列出的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和动植物健康,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规定义务等以及针对文物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采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管理措施,在“一线”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该表未列出的对暂时进出境、进出境展览、跨境电商、租赁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出口(境)的货物、物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一线”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一线”执行例外措施的货物,依法合规的允许在岛内流转(不允许转卖的除外),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参照进口管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2026年2月5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共202个税则号列(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
(二)封关运作后走私违法犯罪风险的结构性变迁
封关运作后,走私风险重心发生战略性转移:
1.“一线”走私风险形态变化
境外与海南岛之间绝大多数货物(74%)“零关税”进出,传统通过海上偷运、闯关等方式规避关税的走私动机大幅减弱。但走私禁止或限制类货物(如洋垃圾、濒危物种、危害国家安全物品)的风险依然存在,且监管重点更多转向安全准入。
与在境内其他关区一样,如将《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2323种商品伪报品名为无需征税的零关税商品,属于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走私犯罪。这些商品主要包括肉及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乳品蛋品等农产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等特定消费品;高档手表、首饰珠宝等奢侈品及高档消费品;部分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资源性产品;部分药品等受严格管理的商品;车辆(整车)等。
2.“二线”走私成为独具特色形式
走私风险核心转移至海南与内地之间。企图将岛内享受“零关税”或“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货物,未经补缴税款或通过欺诈手段,违规运入内地销售牟利,成为最主要的走私形式。这实质上是利用自贸港特殊政策进行“制度套利”。
二、走私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与防范要点
在自贸港环境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在司法认定上呈现显著特殊性。
1.犯罪对象从“应缴税款”到“应补税款”
内地传统走私的犯罪对象是逃避货物从境外进入中国关境时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及环节税。
海南自贸港走私的犯罪对象主要是逃避货物从海南自贸港(特殊关区)进入中国内地关境时应当补缴的进口关税及环节税。例如,将一台在海南免税购入的车辆,未经许可和补税运往内地销售,其偷逃的税额即基于该车辆从海南进入内地时应补缴的税款计算。又如,利用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利用每人每年免税额度“化零为整”再次销售的。
2.实行行为是围绕政策套利的复杂手法
除禁止、限制以及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走私手法相同外,在自贸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
一是“套代购”走私:利用“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组织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商品后,在内地二次销售。这是目前最高发的走私类型。
二是伪报“加工增值”走私:企业通过虚报进口料件价值、虚构加工工艺或虚增增值比例,使其产品虚假达到“增值30%”的免关税门槛,从而将货物免税销往内地。
三是擅自销售“零关税”设备/交通工具:享惠主体将免税进口的生产设备或营运交通工具,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税,擅自销售给非享惠主体或用于非原定用途。
四是利用“岛内自由流通”进行走私:不同享惠主体间“零关税”货物可自由流通,不法分子可能通过虚假交易、循环流转等方式“洗白”货物,最终将其导向内地市场。
3.主观故意是对“自贸港特殊规则”的明知
认定犯罪主观故意时,除传统要素外,还需重点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海南自贸港特殊的税收和监管政策,并故意利用这些政策进行牟利。例如,在“套代购”案件中,组织者是否明知免税品仅供个人自用、不得二次销售的规定,是认定其具有走私故意的关键。
三、与内地走私防范的共性与特性
(一)监管共性
一是根本法律依据相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等为根本法律依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禁止/限制类货物罪等罪名体系完全一致。
二是核心执法机关相同:海关缉私部门是侦查走私刑事案件的主导机关,公安、海警等部门依职权配合。
三是刑事打击目标一致:最终目标都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贸易管制秩序和经济安全。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同:均遵循“行刑衔接”原则,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监管特性
四、典型走私风险
(一)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套代购”包括“套购”和“代购”两种违法行为。“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且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代购”是指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同时收取代购费的行为。以某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关缉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为例,基本案情为:2020年至2022年,以李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社交媒体招募“代购”人员,在海南离岛免税店购买化妆品、酒类、手机等高价值免税品。组织者收集这些商品后,通过快递寄往内地,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牟利,通过“化整为零”再“集零为整”的方式走私,涉案案值逾2亿元。本案的特殊性与认定要点是:
一是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偷逃的是本应在“二线”补缴的进口税款。税额计算以商品在海南的免税零售价为基数,核减其已免征的进口环节税后,计算出理论上的“完税价格”,再据此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是行为模式的特性:这是典型的利用自贸港(离岛免税)特殊消费政策实施的、针对内地市场的走私。其行为链条跨越“岛内购买-离岛核销-内地销售”,不同于传统的跨境偷运。
三是证据链条的特性:证据链接高度依赖数据融合,需整合免税店销售数据、离岛旅客信息、快递物流数据、线上交易记录等多维度信息,通过大数据模型锁定异常购买模式(如单人高频购买、集中寄往同一地址),从而证明完整的走私事实。
四是共犯风险面广:除组织者外,提供身份信息和离岛服务的“水客”(代购),以及明知是走私品仍予以收购、销售的内地经销商,都可能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认定为走私共犯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构加工增值骗取出口退税/免关税
海南某家鼓励类产业企业A,从境外进口价值700万元的电子元器件(享受“零关税”),宣称在海南进行高端组装后,成品价值达到1000万元,增值率达42.8%,从而为其产品申请“加工增值免关税”资格,计划将产品销往内地。经调查,A企业仅在海南进行了简单的包装和贴标,实际增值微乎其微。其通过伪造采购发票、虚增境内配件成本、与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等手段,虚增了300万元的成本,以达到免关税门槛。此类贸易存在走私和违规风险。
一是该行为定性特点是: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加工增值免关税”资格,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成符合优惠条件的货物,偷逃了应补税款,偷逃税额达到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是监管特性体现在:海关和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在于实质性加工审核。通过实地核查生产流水线、核验真实加工工艺、审计企业成本账册与资金流,并与行业平均增值水平进行比对,来识别欺诈行为。
三是行刑衔接方面:若经计核,偷逃税额未达到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的起刑点,或证据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可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其申报不实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或取消其享惠资格。
综上所述,单位和个人防范海南自贸港对走私违法犯罪监管的风险,既要遵守国家打击走私、维护经济秩序的普遍性原则,又要遵守“制度型开放”下独特风险形态的、以数据智能和全链条协同为核心的特有监管范式,享受自由贸易的利益,莫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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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宫万路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东卫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聘专家调解员,曾任中央国家机关缉私局法制处副处长、立法局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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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简介
毛洪涛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2011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并获个人二等功;2015年,被ALB(亚洲法律杂志)评为“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23年,受邀担任第八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评委。同时,兼任第九、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并受聘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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