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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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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874 | 回复0 | 2026-3-22 20: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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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




据介绍,《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务实管用,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一共39条。

《条例》重点针对海南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条例》细化了不得迟延支付的事由,并指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条例》的正式施行,为海南全面打响创一流营商环境大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武器,为破解营商环境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规遵循和重要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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