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
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知识产权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作,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现选取7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案例一:琼海市W某未经授权传播销售盗版电子教科书案
2025年8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网络巡查工作时,发现“WBB历史”网站(网址:www.wbblishi.com)存在展示并销售多种历史教科书电子教材的行为。经初步调查,该网站主办人为W某(化名:下同)。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勘验、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询问当事人等一系列执法程序,查明W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搭建的网站向公众传播并销售初中历史教科书电子版,获取经济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侵权盗版,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W某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718.37元。
案例二:唐某某、莫某某侵犯“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4年12月,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线索到琼海市塔洋镇红庄村委会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唐某、莫某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在租地内种植荔枝并嫁接“早巨荔1号”品种。唐某、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3月,市综合执法局以唐某、莫某涉嫌侵犯“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为由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琼海嘉积某汽配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5年4月16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琼海嘉积某汽配商行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Mobil”“美孚”“嘉实多”“Castrol”“壳牌”“Shell”商标的机油产品共计183瓶。经鉴定,上述机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85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6月24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83瓶侵权假冒机油、罚款1.8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琼海嘉积某干鲜副食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7月28日,我局根据举报对琼海嘉积某干鲜副食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销售的23瓶(其中店内销售1瓶,经当事人同意举报人退货22瓶)的“星湖”乙基麦芽酚(含焦香、纯香两种风味),经扫描瓶身的防伪查询码显示涉嫌假冒产品。经委托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乙基麦芽酚鉴定报告》,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为假冒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星湖”及其图案专用权的乙基麦芽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9月23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乙基麦芽酚23瓶; 2.罚款人民币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
案例五:琼海嘉积某美容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5年8月27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琼海嘉积某美容店货架上摆放的2款待售美容产品上标注“专利成分、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等专利标识,产品上所标标注的专利号涉及的产品与标有专利号的产品不一致。
琼海嘉积某美容店销售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即“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案例六: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福山咖啡”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标注“仍味@福山咖啡”字样咖啡产品16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相关授权合格证明材料。
经调查,该批次“仍味@福山咖啡”是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的所谓“福山咖啡”,并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福山咖啡”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品咖啡(340克每袋)161袋,并处罚款2000元整;
案例七: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福山咖啡”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海南福山咖啡”字样咖啡固体饮料。
经调查,该批次“海南福山咖啡”是自行购买原材料按照工艺流程加工而成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地理标志授权相关材料。“福山咖啡”的商标持有者澄迈福山咖啡联合有限公司表明:尚未授权给任何其他公司、机构及个人使用以上地标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涉嫌使用福山咖啡商标的行为,皆未获得许可及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的所谓“福山咖啡”,并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福山咖啡”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品咖啡一批,并处罚款3000元整;
案例八:琼海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6月,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超市的居家百货货架上发现在该超市内的居家百货桶类区的货架上发现有6个思蕾四层欧雅鞋架、2个思蕾三层欧雅鞋架,外包装上均标注着:“思蕾 SiLei 超大空间鞋架”“专利产品,防冒必究”“广州市浩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青龙路13浩,产地:广州,全国免费客服热线:4009977510”等字样信息,但是并没有标明专利号具体信息。
经调查,当事人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630022308.6)、该厂家的专利声明以及该专利2017、2019、2020年的缴费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查询,上述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22年12月30日权终止失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84元。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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