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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管理政策细化--海口海关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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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年底封关,为落实商务部7月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服务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海口海关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重点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的监管给出填报指引及管理措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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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对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以下简称《禁限清单》)等规定,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取消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第三条  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仅限《禁限清单》规定的最终用户在海南自贸港内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企业办理进口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填制报关单:

  (一)“申报地海关”填报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属性”应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无需在“许可证号”填制进口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海关对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纳入放宽贸易管理专用账册,以企业为单位设立账册并实施管理。

  (一)账册设立及入账。企业首次进口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时,报关单放行后,海南自贸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将根据报关单“货物属性”情况自动生成专用账册并完成数据入账。 后续企业进口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时,报关单放行后相关数据将自动纳入专用账册。

  (二)账册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毁灭失、长期使用后报废、不再具有价值等情形,企业通过调整专用账册申请对货物解除监管的,应经海南省例外措施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出调整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对专用账册进行调整。

  (三)账册核减。企业办理取消进口许可证货物出口(含退运)手续时,“货物属性”应选择“49-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报关单放行后,专用账册自动核减。

  (四)账册注销。企业需注销专用账册的,应当提前办结专用账册内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在确保专用账册内货物无库存之后,向海关申请注销专用账册。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禁限清单》执行例外措施中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的货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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