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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关政策 | 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货物查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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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货物查验管理要求的公告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依法对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二、海关开展查验时,企业、单位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符合海关总署关于免于到场相关公告要求的企业、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免到场,经海关同意的,企业、单位可免于到场。

三、查验应当在“二线口岸”查验场地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因素影响,不宜在“二线口岸”查验场地内实施查验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可派员到“二线口岸”外实施查验。

四、海关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检查方式分为机检查验、人工检查、机检加人工检查。机检查验是使用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开展机检查验。人工检查分为外形检查、抽查和彻底检查。机检加人工检查是先对货物实施机检查验并作出机检结论,再结合机检结论实施人工检查。

五、因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企业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六、查验结束后,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企业、单位签名确认。企业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二线口岸”经营单位签名证明。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企业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企业、单位未到场,且未申请免到场查验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二线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八、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九、海关在查验时,由于查验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公告》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海关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

因查验而产生的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其他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

十一、海关实施本公告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十二、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口海关

编辑:文诗祺

审校:赵   师

审核:陈鹤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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