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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比较测试活动期间禁止 “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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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765 | 回复0 | 2026-1-31 1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比较测试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儋府〔2026〕11号

2026年1月31日至2月9日,海南机场集团在海花岛1号岛举办无人机侦测打击设备比较测试活动。为保证活动期间空域及群众的人身安全,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在以下地点和时段内禁止飞行:

(一)禁飞区域:海花岛1号岛和周边8000米范围内;

(二)禁飞时间:2026年1月31日12时至2026年2月9日24时。

因比较测试活动具有特殊性,禁飞期间,确需进行飞行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本通告禁飞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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