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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范摩托艇经营行为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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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651 | 回复0 | 2026-2-4 17: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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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范摩托艇经营行为十条措施

各摩托艇经营主体:

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摩托艇经营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依据省旅文厅、省资规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摩托艇、海钓、沙滩车、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艇经营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登记管理。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区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完成经营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主体须严格执行“一艇一码”等管理要求,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定位终端。

二、强化人员设备资质。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摩托艇运动驾驶证或相关资质证书;用于旅游经营的摩托艇设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未取得有效证书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经营使用。

三、落实划定区域合规经营。摩托艇行驶路线应当避开船舶主航道,严格在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合规水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运营。

四、规范公示与保险管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并公示摩托艇基础服务价目表(含服务事项、服务时长、收费标准等)、拍摄等延伸服务价目表及当日海况信息(含风力、海浪预报等)。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并提示游客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规范服务合同签订。摩托艇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游客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安全须知、风险告知、服务事项及服务费用等核心内容。

六、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摩托艇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事项、增加消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实施诱导消费、强迫消费行为。

七、规范安全救生配置。摩托艇经营主体开展服务时应当按每5艘营运摩托艇配备1名专职救生员的标准足额配置,且单个经营主体救生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2名。救生员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

八、健全安全应急管理。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摩托艇经营安全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确保演练记录完整留存、备查可溯。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严格按照规定向海事、应急、旅文等相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九、落实停靠点/码头管理要求。摩托艇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摩托艇停靠点/码头管理方的管理规定,配合做好停靠区域的经营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设施管护等相关工作。

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自觉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实施任何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如违反上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亚市旅游服务中心

2026年2月3日

来源:三亚市旅游服务中心、三亚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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