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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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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648 | 回复0 | 2026-2-10 13: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双 15%” 税收优惠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海南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政策支撑,在发展重点产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全球资源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鼓励类企业实施

15%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一,也是企业税收核心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三类主体:

一、注册在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设立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三、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

二、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三、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一、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落实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鼓励类产业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判定方式: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相关链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二、实质性运营的定义是什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财产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申报享惠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并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如何享受该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哪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五、如何判定居民企业的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此外,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企业对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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